《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
2021-03-11 08:28:27
y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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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是为了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人民的友好关系,广交朋友,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这就要求出国或者出境人员,不论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在国外、境外期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否则,会引起驻在国家、地区的政府和人民的不满、甚至会引起纠纷,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外事无小事,任何违犯纪律、不检点的行为都可能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因此,对这些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本条针对两类人,一类是驻外机构中的党员,属于长期出国(境)人员;另一类是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