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

2021-03-05 10:12:06 yangy 261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果断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做好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神圣职责,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更要守纪。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执纪违纪问题。《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人员“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严肃追究责任。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肃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原则性和纪律性,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的有关秘密,也不得私存私放有关资料。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本条的违纪行为人一般是因工作关系能够掌握或可能接触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及相关资料的党员。

第二款规定的是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私自留存”,就是未经组织批准,私存私放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本行为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增加“打探”“巡视巡察”等内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