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2021-02-18 08:39:50 yangy 67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既适用于广大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干涉群众所拥有的支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权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规定有利于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在开展农业生产规划、示范田建设、特殊农业种植、推广农业技术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意愿和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得搞强迫命令和行政瞎指挥,不得搞“一刀切”和“大跃进”,否则,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如果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増加的条文;此次修订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