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2021-02-18 08:34:19 yangy 3570

第一百一十ー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相关廉洁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针对党员廉洁自律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本章就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整理规范,基本涵盖了党中央在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但是,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绝不止本章规定的二十余条所能穷尽。对于在本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也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本条规定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对于及时处理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兜底条款时应当把握严肃、慎重的原则。对于其他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本章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应适用明确条款;如果没有明确对应的条款,则适用本条兜底条款。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作了修改完善;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