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

2021-02-09 08:54:29 yangy 1023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分章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进行了规定,本《条例》从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九条分条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章节顺序对上述行为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趋势明显。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公款旅游;有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借延长公务行程出境旅游,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报销,参加论坛活动主办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为名的出境旅游等。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查处力度。

党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