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条

2021-02-04 11:27:33 yangy 1073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行为。这里的“多占住房”,主要是指超过现职级面积标准之意,如虽有两处以上住房,但总面积未超标不宜视为多占。“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主要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对于违反规定低价购买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超标准多买住房等,均属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2003年《条例》分两款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第二款涉法的内容,保留了第一款的内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