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九条

2021-02-04 11:26:39 yangy 1290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求特殊待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要求,作出了本条规定。

本条所称“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谋求”,一般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动要求并获得。“特殊待遇”,主要是指按照规定不应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多个条款,有违反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除了以上方面,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应当依照本条处理。关于处分档次,党员领导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诚勉或者组织处理等。同时还应当责令纠正违纪行为,退出违规享受的特殊待遇,并为已经享受的待遇支付相应费用。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