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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七条

2021-02-03 08:49:53 yangy 1459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2016年开始,上海、北京、重庆、广东、新疆五省(区、市)出台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制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此次修订,与上述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先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包括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辞去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的高级职务及其他违规任职、兼职。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其现任职务。对于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2)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3)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5)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6)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增加了亲属“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规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