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四条

2020-12-30 08:26:22 yangy 933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出走和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脱离组织”、主要是指脱离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出境的团(组)。“出走”,主要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外、境外不归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为人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如果不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但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其他违纪行为予以处分。党员在脱离组织出走期间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本款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帮助他人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故意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提供达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帮助、比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出走,为其提供信息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为体现全面从严要求,将在国(境)外出走行为的最低处分档次由原来的“严重警告”提高到“撤销党内职务”,对于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删除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的规定;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