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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二条

2020-12-25 16:46:47 yangy 1514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行为和违规出入国(边)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的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的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这些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必须加以纪律约束。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