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条

2020-12-18 16:26:48 yangy 1574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发展党员行为和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危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要区分本款与《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因入党人员向党组织隐瞒自己入党前严重错误而发展为党员行为的界限。对于因欺骗组织、隐瞒错误获取党员身份的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党组织中的有关人员没有失职失责,不存在应当发现违规入党人员的欺骗、隐瞒行为而未发现的情况,则不宜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发展党员。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主要责任者”修改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