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二条

2020-11-27 09:50:26 yangy 1421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一些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导致决而不行,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对这种行为如不严格纪律约束,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一盘散沙。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事项不仅包括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决定,也包括党组织的其他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所谓“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给党和国家带来更加严重的不良影响,应当给于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扩大了适用情形、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修改为“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并增加第二款规定;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