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一条

2020-11-10 08:28:48 yangy 3446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裏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行为,以及违反宗教政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千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党纪责任。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策划、指挥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这里的“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招摇撞骗,蛊惑群众,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款规定的是有除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破坏民族团结以外的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干涉宗教团体的正当教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惩处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各种具体的违纪行为。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的界限,体现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裏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删除了“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的文字表述,以体现纪法分开原则;此次修订,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处分档次由“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修改为“开除党籍”,对其他参加人员的处分档次由警告直至开除党籍修改为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