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六条

2020-11-04 09:19:14 yangy 1945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教,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03年《条例》在总则中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条文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坚持问题导向,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作出规定,既是对原《条例》的重大修改,也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