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2020-10-27 10:36:00 yangy 2553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我行我素,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使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

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该条内容;此次修订,将该条由“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并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