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六条

2020-09-15 14:09:09 yangy 1793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ー)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论,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第(一)项规定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行为,这里的“违背”“歪曲”不同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反对”,“反对”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而“违背”和“歪曲”是错误理解和认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因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这种行为的要直接开除党籍,而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款第(二)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就是尾大不掉、妄议中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规定,是在2015年修订基础上增加了诋毁、诬蔑“英雄模范”和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内容。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代表,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诋毁、诬蔑党和国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土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意义重大。《条例》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仅对“英雄烈士”,还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党员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第一款所列内容或者为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党组织或者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这里“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场地、渠道、媒介、资金等方便条件。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在第一款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违纪行为,在第二款增加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扩大了适用范围,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将第一款中的“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修改为“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在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了“英雄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