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

2020-08-25 14:24:38 yangy 1399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本条是关于主动交代如何认定的规定。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査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受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个别文字删改;此次修订,将2015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初核、立案调査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内容移至新《条例》第十七条,并作了部分修改,作为从轻减轻处分的一种情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