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2020-08-12 17:34:52 yangy 3518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出台专门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担当意识,要求原则上做到先处分后移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在纪律审査中应当做到先处分后移送,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

二是“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査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对于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给予纪律处分,而且要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政务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比如,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査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査处案件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査结果,认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增加了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内容;此次修订,将本条修改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