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九条

2020-07-10 08:21:14 yangy 2696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本条是关于免予党纪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

“免予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的。适用的违纪党员仅限于构成违纪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党员违纪情节和性质严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能对其免予处分。二是《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裏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裏挟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者组织处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相关法规,诚勉分为书面诚勉和诚勉谈话,实施诫勉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受到诚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将免予处分决定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将免予处分的后果,由“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修改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或者组织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