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2020-07-07 15:21:48 yangy 2018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做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本条是关于解散党组织的规定。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解散应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解散处理党组织中的党员,主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符合党员条件的,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根据党章规定,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修改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于以劝退或者除名”,以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此次修订将“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删除,以与《条例》第九条相衔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