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2020-06-29 08:22:58 yangy 2005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內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本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

关于撤销党内职务,主要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所谓“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比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等。所谓“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主要包括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党委工作部门中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地方党委的领导职务等等。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务层次等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党员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和相关要求,一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三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待遇的决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第一款中的“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修改为“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二是在第三款中增加“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此次修订,主要是将第一款中的“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修改为“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以使相关表述更加准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